一、问题之提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强烈地感受到不同区域之间在自然环境、居住人口及其生产方式、居住方式、文化形态(特别是方言和习俗)等各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法国年鉴学派大师费尔南·布罗代尔曾用抒情的笔调写到法兰西的多样性:它的地域斑驳陆离为世所罕见,顽强地显示其令人惊叹的乡土特性,犹如一幅风景镶嵌画,其复杂多变竟是绝无仅有。远行人足迹所至——景色始终在变化。每座村庄,每个山谷,每个地区,莫不如此。——每座城市、每个区域、每个省份更各有其鲜明的特征:不仅是别具一格的自然风光,不仅是人打下的各种烙印,而且也是一种文化习俗,一种生活方式,以及确定基本人际关系的一整套准则: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男女之间的关系,朋友之间和邻居之间的关系。
显然,这样的描述同样适用于今天与历史上的中国。且不说在中国辽阔的国土上较大距离的区域差异(如大区之间与省际的差异),即便是在乡村旅行,我们也会发现,每隔二、三十公里,生活方式、自然条件、聚落类型乃至田野形象和色彩全都会发生变化。每个村庄、每个乡镇、每个县都有属于自己的地域特征。这些地域特性早已渗透在平民百姓的心坎中,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虽然随着日新月异的现代化进程,地区特性似乎正在逐渐消失,但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每一个地区发生的变化,都有别于邻近的其他地区,或者变化的方式各具特点,从而造成了界线分明的新差异。《谁的历史》
鲁西奇 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新民说
2019年8月
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地理景观上,还表现在区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过程与特点方面:不同区域经济开发的进程与开发模式、生产生活方式的演进乃至政治模式、文化形态诸方面都会有很大差异。就经济开发与社会发展进程而言,在汉代,当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农业文明已达到相当的高度时,长江中下游的所谓楚越之地,还是“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基本上处于原始农业状态;而当“安史之乱”以及之后的长期战乱给黄河中下游地区带来巨大破坏的同时,南方地区却迎来了经济开发的重要契机,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最终导致“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就政治形态而言,中原地区较早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建立了中央集权政权,实行统一的行政区划;而在北方草原地区,则长期盛行军事奴隶制或部落联盟,人民随季节迁移。部分山区和边疆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长期游离于中原王朝的统治之外。西北沙漠中的绿洲范围有限,相互间以及与外界的联系困难,所以形成“列国林立”的局面,其统治模式也与中原王朝有很大不同。凡此,都是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政治形态及其具体表现的差异,我们将这种差异称为“历史发展的区域差异”。也就是说,区域多样性包含两重涵义:一是景观(包括自然与人文的景观)的多样性,二是历史发展道路与模式的多样性。区域多样性的视角,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历史的发展,并非一条单一的轨迹,不同的区域都可能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区域多样性的思想方法,不仅使我们更着意强调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多元构成,强调中华帝国与中国文化的内部差异;还促使我们以一种更为宏大、包容的态度,去对待在宏大的中国历史叙述中未能占据“一席之地”的各种区域性的历史与文化,尊重诸种形式的区域特性及其文化表现形态,承认并致力于揭示其在人类文明和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价值与意义。然而,这些文化景观与历史发展道路与模式均呈现出多样性与多元化的“区域”——从村落、乡镇到施坚雅所谓的“大区”——都是统一的中国之组织部分:其文化景观无论怎样绚丽多姿,甚至充满着“异国情调”,其“构图”的基本框架与“底色”却依然是“中国的”,其“中国性”或“中国式的一致性”或明或暗地显示出来,并构成“多样性”与“多元性”的基础;各地区的历史发展道路无论表现出怎样的纷歧曲折,而其总体方向或“终极指向”却是相对一致的;其历史进程无论具有怎样的时空差异与地方特点,以及在这一进程中又形成越来越多的区域差异和地方特点,而“同一性”却越来越成为“大势所趋”。质言之,在丰富多彩的区域多样性与多元化背后,中国文化景观与历史发展的“一致性”或“统一性”仍然是显而易见的,甚至可以说,“一致性”或“统一性”是根本性的、最基本的,而区域多样性与多元性则不过是“统一性”前提下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而已。今天,任何没有偏见的学者都不会怀疑中国文化与作为政治经济与文化实体的“中国”在整体上的“统一性”,以及这种统一性的长期存在和稳定延续;同样,任何一位没有受到狭隘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等意识形态障蔽的学人,也不会无视这种“统一性”掩盖下中国内部各区域间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巨大差异,以及不同区域与人群间明暗相间的矛盾与冲突,也不会无视这种多样性与多元性乃至矛盾与冲突的历史基础和未来前景。由此,就向历史学者(以及人类学者、社会学者乃至“文化学者”)提出了一个无可回避、也最具吸引力的课题:象中国这样庞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实体,涵盖了多种经济形态,包括了数十个不同渊源与文化背景的“人群”,内部有着如此巨大的文化差异,各区域所走过的历史进程又是如此地不同,它是怎样形成、又是如何维系其“统一性”的呢?换言之,“多民族”、多元文化的中国是如何成立的?中国历史的“统一性”是如何体现的?或者说,“多元而统一的中华帝国”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论题,很多学者与思想者提出了自己的阐释体系,其中,在学术与思想领域中具有深远影响的阐释理路主要有三种,我们分别将之概括为“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论”、“经济基础论”与“文化认同论”。本文即试图梳理这三种阐释理路的出发点与主要分析框架,探究其内在逻辑及其缺失,并结合我们近年来的研究与思考,提出一些看法。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统一的充分必要条件吗?
在我们的知识体系中,几乎没有任何一种中国史教材或通史论著,会直接简明地把中华帝国的形成描述为军事征服的结果,但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统一都伴随着征战杀伐,而中华帝国疆域的扩张也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武力取得的。换言之,没有强大的武力,没有军事征服,就没有统一的中国。那么,统一的中国是如何得到保持并相对稳固地维系下来的?最简洁明了的答案就是: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实施的强有力控制——没有强大的中央集权,统一的中华帝国就不可能得到维护,也就不可能稳定地延续下来。我们可以将这一阐释理路概括为“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论”,它强调或者说承认军事征服在中华帝国疆域之形成与扩展过程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维系帝国统一过程中的核心性意义,其具体分析路径可以表述为:(1)历代王朝崛起之初及其强盛时期大规模的军事征服与扩张,奠定了中华帝国版图的基本格局;而王朝中后期对帝国疆域内诸种反叛区域的武力镇压与军事渗透,则强化了王朝国家对帝国疆域内每一块土地的控制。(2)伴随着军事征服与武力镇压,同时进入新拓展疆域及重新或进一步控制疆域的,乃是强有力的官僚系统(以及附属于官僚系统的诸种制度设置,诸如选官制度、法律体系等),从而保证了对上述区域实施有效的行政控制,把这些地区的民众纳入到王朝国家的户籍与赋役体系之中。(3)再进一步,则是所谓“教化”的展开,即王朝国家通过诸种手段或途径,诸如教育系统、选举系统、奖励表彰与惩罚手段等,推行所谓“王化”,即将正统意识形态灌输到新拓展的新边疆及“内地的边缘”,“变夷为华”或“化夷为夏”,最终完成对上述区域的“文化改造”。
这一阐释理路实际上将中华帝国描述为一个“同心圆式”的结构模式:从帝国体系的腹心地带(核心区),向遥远的帝国边疆(边缘区),王朝国家的政治控制能力与控制强度依次递减,经济形态依次由发达的农耕经济向欠发达的半农半牧、落后的游畜牧经济过渡,社会结构亦由相对紧密、典型的汉人社会向相对松散的非汉人社会渐变,文化内涵则由以所谓“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华夏文化向尚武、“好巫鬼”的“蛮夷文化”递变,甚至各地民众对王朝国家(或“中国”)的忠诚程度也随着其居地距王朝核心越来越远而越来越低。与此种同心圆式的结构相配合,其形成过程就被表述为从王朝国家统治的核心,不断向外辐射其政治、经济与文化支配力的军事扩张、政治控制与开展“教化”的单向的“融合”或“同化”的过程。这在本质上是“汉化”的阐释模式,“它假定一种单一的文明媒介,从汉人为基础的帝国中心,直接传导到不同种类的边陲人群当中。扩张、移民和文化传播的叙述,被看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同化方向,从而将中国文化不断吸收各种异质文化、并逐步形成自己特点的过程简单化了。它倾向于将地方社会与土著人群从国家建构的进程中排除出去,承认中原王朝对那些被看作为弱小、微不足道的人群与地区进行了军事征服。”
这一阐释理路的强调武力与政治权力,着重自上而下的控制或镇压;也重视“制度”,认为整齐划一的“制度”及其有效推行和实施乃是保障帝国政令得以贯彻的“法宝”。在这一阐释理路下,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1)王朝国家军事力量的变化,核心是兵制的变化、军事力量的大小、军事技术的改进、后勤供应体系的变化等。兵制(军事制度,主要是关于军队的组织与来源的规定)是军事力量的基础,军事力量的大小决定了帝国武力可能征服的范围,军事技术与后勤体系则与中华帝国的军事力量可以延伸的最大距离有着密切关联(特别是在中原王朝主要依靠步兵和小部分骑兵去征服广阔无垠的大漠草原的情况下)。(2)官僚制度与官僚集团的变化,核心是官僚制度的变化、官僚集团的构成及其对权力的分享与制衡、官僚制度的有效性与官僚集团的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其统治)等。官僚制度变化的核心又在于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并不断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官僚集团的构成及其对权力的分享与制衡的核心则在于官僚集团如何吸纳更有生命力的社会集团与分子进入官僚集团以有效地扩大其统治的社会基础并减少其对立面,官僚制度的有效性主要着眼于官僚制度的运作及其效果。(3)赋役制度与国家对资源的控制。财富既是军事力量与官僚集团得以生存的基础,更是这两个集团的目标——攫取并占有更大的财富,最大限度地掌握更多的资源,乃是军事、官僚集团以及王朝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其实现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的基础。因此,在这一阐释理路下,赋役制度的变化以及王朝国家所掌握资源(主要是户口资源以及建立在户口资源之基础之上的兵源、财源)乃是核心论题之一。王朝国家对所谓“民生”的关注乃是假象,其真正关注的乃是“国计”,即王朝国家对财富卢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这一阐释理路崇拜甚至“迷信”强权,认为权力是创造并维系幅员辽阔的庞大帝国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它假定:权力集中就意味着统一,而权力分散则意味着地方割据与分裂。在这一前提下,一部中国历史,就被描述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历史。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权力向皇帝个人(及其亲信小集团)的集中,二是权力向中央的集中。前者涉及中国式皇权之成立及其特点,后者则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这是中国政治史的两个核心线索,我们相关的历史知识体系也是以这两条线索为中心而展开的。在这两条线索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表达为地方集权于中央、地方权力不断受到削弱而中央权力不断强化,乃是帝国政府得以控制幅员辽阔的帝国疆域的根本要旨。按照这样的逻辑,维系帝国统一的“法宝”就是集中权力,权力越集中,越有利于维护帝国的统一;这种逻辑推衍下去的极致乃是:欲保持中华帝国的稳定与统一,必须将权力集中于皇帝个人(以及他能够有效控制的小集团)手中。但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实际上意味着权力运用的有效性在衰退。显然,当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小集团手中时,不仅权力的有效行使有赖于这一小集团的智力水平和智慧能力(这一点又往往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则是,由于得以分享权力的人越来越少,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权力的基础,而权力体系的高度僵化,则导致其运作效能的高度衰减。换言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与其权力效能的高度衰减,实际上是成对应关系的。由此出发,我们开始对传统中国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从而保证了中华帝国之统一的阐释理路,产生了疑问:中华帝国的稳定与统一,果真有赖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吗?这一疑问实际上包涵着两个问题:第一,在帝制中国的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确实表现为一种总体趋势吗?第二,集权,确实是维护统一的充分、必要条件吗?如所周知,自1970年代以来,或者更早一些时候,美国学者从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宫崎市定等人提出的所谓“唐宋变革论”出发,提出了“帝制中国中晚期国家权力递减论”。其代表性人物当数郝若贝(Robert Hartwell)和包弼德。郝若贝在他著名的长文《中国的人口、政治和社会变革:750-1550》中论述说:自晚唐至北宋时期,人口与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十分显著,完全可以形容为一次“人口爆炸”和“经济革命”,而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对全国范围的政治社会结构产生了综合性影响,其中在政治控制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帝国内部高密度人口地区的扩散引发了行政上的困难,从而迫使中央政府“下放”权威,具体表现在“路”的出现和“县”的独立性的加强。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的官僚化进程即使不是倒退,也趋于停滞了。过去垄断着国家高级职位的半世袭的职业官僚阶层日趋没落,被地方性士绅家族所取代。这一理论,在韩明士与谢康伦(Conrad Schirokauer)主编的论文集《燮理天下:走近宋代的国家与社会》(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之绪论中,有更清晰的表述;而包弼德在《唐宋转型的反思》一文中则作了简要概述,即:相对于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一般认为北宋末年全国人口已超过了1亿)和经济的高度发展,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变小了,与唐代政府在土地、劳力和贸易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力相比,它(宋朝政府)的权力变弱了,变成了一个“相对小的国家”。“国家小”了,就给“地方的扩大”留下了空间;反过来说,地方精英的存在,也是“小国家”之成为可能的前提。“从长远来看,中央政府不能取消地方精英所处的中介立场,他们处在从事生产的平民和地方上中央任命的权威之间。在南宋,要臣(leading officials)鼓励地方的士人(即精英分子)成为负责地方社区之社会与道德状况的领袖。地方的精英家族所受的教育使他们对地方政务非正式的参与合法化,他们篡夺了地方政府的特权,或填补了有为的政府在退缩后留下的空间。”这是所谓“地方精英论”或“乡绅统治论”及其研究模式的出发点。应当承认,地方精英论或乡绅统治论,仍然属于政治控制论,是对王朝国家官僚统治阐释体系的补充,而不是否定,或另外的阐释体系。在“地方精英论”或“乡绅统治论”的视野下,国家与地方精英“共谋”并分享权力,控制社会,并保持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国家与地方精英对权力(各种权力,经济、政治与文化的权力)的分享、争夺乃成为关节点。仔细琢磨其论说体系,不难发现,其所论地方精英们对地方权力的攫取及其与王朝国家的争夺,主要集中在如下领域:(1)地方武力,从萧公权、孔飞力、魏斐德、芮玛丽,到罗威廉、玛丽·兰金,以及主要研究领域在南宋时期的韩明士、黄宽重等,均无不把建立、控制地方武力作为地方精英崛起的标志与目标之一;(2)地方人事权,地方精英干预地方官员的选拔、任用,通过各种途径影响乃至控制地方官府;(3)地方财赋,主要表现在用于地方公益事业的各种费用的征收、管理与使用方面,地方精英往往以兴办地方公益事业的名义,征集、掌握了大量财赋;(4)地方文化事业,主要表现在非正统意识形态领域的地方神祇、信仰方面。质言之,地方精英们怎样分享或争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呢?不外通过这几个方面:建立并控制地方武力,干预乃至操纵地方官员的任用以介入地方官府的权力体系,在官方赋敛渠道之外另辟蹊径、攫取尽可能多的财赋,运用地方文化资源争夺对权力来源的文化阐释权。换言之,地方精英论或乡绅统治论,可以视作“王朝国家政治控制论”的地方版,其论说的核心仍然是“武力”与“政治权力”(政权)。然而,无论是“地方精英论”,还是“乡绅统治论”,都意味着“分权”——与王朝国家“分享权力”,而这一过程正发生在帝制后期“统一的中华帝国”。如果不能否认这些事实与这一过程,就不能不承认:分权,或地方势力之兴起,并不必然导致分裂。换言之:集权,并非统一的充分必要条件。今日观之,“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论”抓住了中华帝国政治体系的核心——武力与政权,认识到帝国政治体系的本质,乃在于通过武力征服与镇压、利益驱动下的官僚制度及其运作,以维系帝国政治体系的稳定与延续。但是,这一阐释理路却有其内在的局限性。首先,它“崇拜”甚或“迷信”权力,认为武力可以迫使大多数人屈服,权力可以强迫或诱使大部分人服从。一般说来,这个假设性前提是成立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这一阐释理路也是有效的。然而,在人类历史上,却总有一部分人,在信仰、气节或“愚勇”的鼓舞或驱使下,不计利弊成害,不惧威逼利诱,不惜牺牲自己和亲人的生命,就是坚持不屈服,抵抗到底。他们虽然大都被强大的武力和权力消灭得无影无踪,但其留下的血迹却时刻警示我们:武力与权力并不都是无所不能的,其效用是有“边界”的。其次,它“崇拜”甚或“迷信”集权,认为集权对于建立和维护庞大的中华帝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是有益的。由于帝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乃是权力与利益,最大程度地控制与集中权力、财富和资源,乃是必然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崇拜”、“迷信”集权,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集权并不必然带来权力的有效运用,甚至会导致权力有效性的衰退,因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并不必然带来中华帝国的统一(反之,分权也并不必然导致分裂);相反,集权,极大地强化了权力的诱惑与吸引力,引发了更为激烈的、对高度集中之权力的争夺,很可能导致更多的混乱与分裂。最后,它假定权力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量”,主要表现为对武力、财富与他人人身的控制、占有与支配,因此,需要“争夺”才能占有与控制。但事实上,权力应当是一个不断变动的量,在人类历史上,由于社会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权力(政治权力,社会权力)也在不断扩展之中,比如,在人们尚未充分地意识到山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利用潜力之前,山林资源的所有权观念是不存在或不明晰的,也就不会为此而产生所有权之争。同样的道理,在“内地的边缘”地区纳入王朝版籍之前,官府在这些地区也并无多大的权力可言。一些社会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从而也带来了权力的扩展。比如,在商业发达之前,对商业活动的征税并不重要,或者竟无所谓“关市之征”;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中央与地方对商税的分割乃成为二者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中央权力的扩张,并不必然以地方权力的缩小为前提,二者可能是同时扩张的,因为他们面对的“社会经济领域”及其权力内涵、潜力在持续扩展。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不断被创造、不断扩张延展的,不一定必须通过“争夺”才能拥有。正是在不断“创造”权力、拓展权力空间的过程中,诸种力量形成了“协商”机制,而这种“协商”机制,只有在共同的地域与社会空间内才能进行并发挥作用。我们以为,这才是中华帝国得以长期维系统一局面的、来自社会内部的“内在驱动力”。三、统一帝国的经济基础?
试图从经济领域中寻求对政治结构与事件的解释,乃是18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西方社会科学的一种普遍取向。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相信:一个相对稳定、长期延续的政治结构的背后,一定有一个相对稳固的经济结构,乃至地理基础。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被赋予“国家”象征意义的君王、新兴的资产阶级都在努力寻求立国的根据、构建国家的民族、经济与文化基础。于是,一些极端的国家理论得以产生:民族国家应以单一民族为基础,国家应建立在统一的经济体系特别是市场体系之上,国家应有统一的意识形态与文化。换言之,统一的国家应建基于统一的民族、统一的经济、统一的文化之上。按照19世纪西方式的国家理论,大清帝国是不成其为“国家”的:没有统一的民族观念,没有统一的经济体系,也没有统一的文化。受到此种思潮的影响,中华民族觉醒的先驱者们,在“再造中华”的过程中,首先汲汲营求的,就是构建“统一的中华民族”,在晚清与民国时期,社会各界为此而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其次,是构建“统一的中国文化”。在思想学术界,主要是要把中国文化“论证成统一的”,并找出这个统一的中国文化的精髓(当然,这主要是儒家文化)。而最重要的,仍是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经济体系,或者说,“实现一体化的民族经济。”民国时期,很多政治家、思想家与实业家们几乎异口同声地强调:只有通过构建一体化的民族经济结构,中国才能变成一个“现代国家”;只有经济上的统一才是国家实现政治与军事统一的基础。当然,试图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讨论中国之统一必然性的思路,在更大程度上是马克思主义惟物史观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著名论断应用于中国的统一与分裂问题讨论中的直接推衍:既然中华帝国在政治上是统一的,那么,作为帝国政治体系经济基础的经济体系,也应当是统一的。论证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此种“统一的经济体系”的路径主要有三方面:第一,自古以来,中国范围内的各地区就存在着广泛的经济交流,特别是盐、铁、贵重的丝织品及其它奢侈品的交流。在中国历史的叙述中,北方游牧世界与黄河流域农耕世界的经济交流得到普遍重视,也确有诸多证据;在同样的理路下,张骞通西域以及武帝时代对西南夷地区的探险,均被描述为在一定程度上乃是受到某种经济交流愿望的驱动,而其所以成功,更因为在此前已有相当程度的经济交流作为背景。至于这种经济交流或贸易流通在多大程度上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其是否足以导致各地区之间的相互依存,则不能详知,或被忽略。这种经济交流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当然,这个国内市场究竟形成于何时,以及如何断定存在着这样一种国内市场,学术界异见纷纭。第二,自古以来,中国境内就存在着相对完善的道路体系,而且历代王朝均十分重视道路体系的维护与拓展。全国性道路体系的建立,一直被作为中华帝国统一的象征之一,也是帝国境内各地区经济交往成为可能的保障。这些道路体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被用作经济交往的渠道,并未经过充分论证,而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道路交通体系当然可以而且必然促进地区间的经济交往。许倬云先生从中国历史上的道路体系出发,提出了道路体系、经济体系相互叠合的观点,他指出:“在空间的平面上,中国的各个部分,由若干中心地区,放射为树枝形的连线,树枝的枝柯,又因接触日益频繁,编织为一个有纲有目的网络体系。几个地区的网络体系,逐渐因为体系的扩大,终于连接重叠成为更庞大的体系。中国的道路系统,经过数千年的演变,将中国整合为一个整体。”而“经济体系由交换资源而来,其体系的形成,自然与道路体系相叠,甚至重合。于是无形的交换网络,实在也可由平面二度空间的道路体系,类推而建立。”这种思想方法,直接将全国性交通网络的建立与全国性经济体系的建立基本对应起来,从而将全国性经济体系之建立至少可以上溯至秦汉时代。第三,朝贡贸易体制的形成、发展,使中国的边疆地区及其毗邻藩属国得以被纳入中国经济体系之中,从而强化了中国经济体系的内聚性,而此种内聚性显然有助于统一的经济体系的形成。长安“西市”里来自遥远边裔的各种奇异商品,强化了帝国都城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的印象。几乎每一个朝代的都城,都被描述为帝国范围内的经济中心——它汇聚了全国最重要的财富,成为全国性贸易流通的中心。我们在各种通史或断代史论著中,都不难发现就此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阐述。阐述这些内容,目的乃在于证明:中华帝国不仅是统一的政治实体,还是统一的经济实体。由于没有明确的指标界定“前现代”状况下怎样才算是统一的经济体系,因此,上述笼统的论述被认为是许可的,即具备这些条件,即可以称为统一的经济体系,而此种经济体系的松散的统一性足以成为统一帝国的经济基础。这样的论证方式在逻辑上是奇怪的:它首先假定统一的帝国应当具备统一的经济体系;然后选择几种经济指标,选择性地使用史料,叙述帝国内部各区域间的经济联系,认为这种经济联系的存在已足以表明帝国经济的一体化;最后,再反过来证明帝国的统一确实具有统一的经济体系作为基础。因此,这一论证无论如何繁复,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如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体系”乃是指一群经济个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关系,个体间的通货可以互相兑换,任一个体的变动都会对总体造成影响。即便是使用最为含混的经济体系标准,也很难确证帝制中国各地区(且不论这些地区是否可视为“经济个体”)间具有“相互联系关系”,更无法证明任一个体(区域)经济的变动都会“对总体造成影响”或评估这种影响,因此,试图证明传统中国存在一种统一的经济体系,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而在于专制主义帝国的统治并不必然以统一的经济体系为基础,而恰恰相反,它主要凭藉暴力手段(赋税征敛和索取贡品)和贸易中的垄断优势来保证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以及财富从边缘向中心的流动——凡其武力所及、官僚统治所在之区,都被纳入到帝国的经济控制范围内。换言之,帝国内部各地区间所存在的经济联系,主要来源于王朝国家对各地区经济资源的控制与掠夺,是建基于王朝国家对各地区的政治与军事控制之上的。或许正是由于充分认识到很难证明中华帝国之形成与统一乃建基于一个统一的经济体系,冀朝鼎提出了“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并试图运用这一概念作为杠杆,分析中国历史上的分裂与统一。他指出:
中国历史上的每一个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
他认为:从公元前3世纪古典封建主义结束之后,中国就进入了一个以领土扩张、经济中心转移以及政治统治不断更替为特征的漫长时期。在这一漫长时期里,统一与分裂的交替出现,是在一种社会结构几乎全无变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大致如旧的情况下产生的。其间中国商业发展的水平,从来都未能达到克服农业经济的地方性和狭隘的闭关状态的程度;各个地区性的组织是高度自给自足的,且彼此间又互不依赖;因此,在缺乏机械工业、现代运输与通讯设备和先进经济组织的条件下,要实现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它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是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换言之,“基本经济区”有两层含义:第一,控制它就可以控制全国。第二,在分裂、动乱时期,它是各政治集团奋力争夺的对象;而在统一时期,则是统治者特别重视的地区,统治者给予它许多优惠条件以确保其相对于其他地区的优势地位。冀朝鼎运用“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试图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区的转移,论证中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的经济基础。这一概念着重强调中国经济的地区性,认为中华帝国政治上的统一“不象现代国家那样是用经济纽带联结成的整体,而是通过控制基本经济区的办法,用军事与官僚的统治组合而成的国家。这样的统一是不能持久的,而且当基本经济区的优越地位一旦受到挑战,统治势力就会失去其立足之地与供应来源。于是,分裂与混乱的现象就将发生。这一现象一直要延续到一个新的政权在一个基本经济区中固定下来,并成功地利用这一基本经济区作为重新统一的武器时为止”,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分合的“经济基础”。冀氏的研究理路,仍然是试图从经济领域中寻求对政治结构与事件的解释,其新意在于,他强调构建、控制基本经济区,乃是统治者控制帝国全境的手段,是从中华帝国政治体系的特质及其变动的角度展开讨论的。显然,认为统一的中华帝国的经济基础并非统一的全国性经济体系,而只是其所重点控制的一个或几个特别重要的经济区(基本经济区或核心区),这种观点,抓住了中华帝国疆域内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这一重要经济特征,并进而指出了帝国政府的政治控制格局的根本特征——通过控制基本经济区,进而控制全国。然而,正如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经济资源并非中国历代王朝赖以建立并保持其对全国统治的根本性基础,经济发达之区也不必然被王朝国家视为实现统治的根基而受到特殊重视,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以确保其相对其其他地区的优势地位;恰恰相反,经济发达之区在很多时候实际上是王朝国家重点掠夺的对象,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地区。同样,施坚雅模式的核心,也在于从经济的角度探究中国各地区间的内地联系。Skinner的方法论有两个主题:大区和市镇的重要性。在有关市镇的讨论中,他论证说:在农业区域,最重要的聚落是那些定期集市,它们反应了农业经济日益增长的区域多样性。由此出发,Skinner阐释了从农业经济中生长出来的地方聚落,是如何融入到更大的中国城市系统之中去的。更重要的是,他证明:这些集市乃至各层级市场中心的存在,根本上是一种经济结果,是由于地方零售贸易的存在,而不是行政控制或帝国统治的结果。这种区别,就把重视王朝统治中心的历史观,转移到关注地方和区域社会与经济的讨论上来。Skinner关于经济聚落构成一个完整体系的理解,也有助于打破以往将中国社会生活区分为乡村生活与城市生活两方面的做法,并从根本上削弱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市场体系的兴起必须与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看法。当然,施坚雅的研究,更强调19世纪中国各个“大区”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对独立性,从而隐含着直到19世纪乃至20世纪前期,中国并未形成统一市场体系的认识,但大区的分划,实际上仍是以中华帝国在政治与经济上的相对统一为前提的。
施坚雅模式受到了众多的批评,批评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他立基于19世纪与20世纪前期中国特别是四川成都平原市场体系的研究,究竟在中国历史的时间空间上有怎样的普适性;二是他把中国的乡村居民都看成是理性的经济动物,都会自觉使用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市场法则,但我们知道,事实上并不都是如此。萧凤霞评论说:
施坚雅……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工具和大量的人口统计数据,尝试描绘中国农村的市场结构。他首先提出了区域系统的概念,再以这些概念组成结构性的空间和时间,进而假设经济和行政机构就是在这个结构性的时空中运作。在这个极端形式主义的结构里,中国的农民是一个理性的经济动物,历史的偶然性、文化意涵和个人的生活,都没有占上一席位。它们都不过是从属的变数,都足以用经济或行政的结构所解释;这些经济和行政的机制尽管有着结构上的差异,却在功能上互相整合。
严格说来,施坚雅模式还是一种控制论,只不过是将政治控制论转换成为经济-市场控制论而已。“控制论”最大的缺陷在于,被统治者往往被描述成被动者。政治控制论说:政府制定了政策,人民乖乖地适从,社会由此得以安定。经济-市场控制论看上去要好一些,至少它认识到人们首先要吃饭,然后才能考虑是否要听官府的话。但它忽略了其它要素,人毕竟不全是或不仅是经济动物;而当经济控制论被简化成市场控制论时,所有的人都被看作为会精打细算的市场人,就距离事实更远了。无论是统一的经济体系论,还是冀朝鼎的“基本经济区”以及施坚雅模式,都是试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中华帝国的统一性,即为统一的中华帝国寻求“经济基础”,我们可以把这些思考路径与阐释理路总概为“经济基础论”。显然,这种阐释理路揭示了统一的中华帝国在经济领域里的诸多表现与特征,但这些表现与特征并未能构成中华帝国统一的“经济基础”——与其说经济领域的这些表现与特征是统一之中华帝国得以形成的“基础”或“条件”,勿宁说是其“结果”。
四、王朝统治下民众的“国家认同”与“参与”?
控制论(无论是政治控制论还是经济或市场乃至文化控制论)的考察视角,是站在王朝国家立场上、自上而下的。这有其根据,因为所谓“统一的中华帝国”首先是一种国家统治形态,保持国家统一,是“国家”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在这些阐释理路上,帝国统治下的“民众”(臣民)是被统治者,是被动的客体:他们首先是“被征服”,然后是“被控制”——被纳入版籍,被编入里甲,被作为王朝国家的编户齐民,“被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然后是被“教化”,“被标识”为某种特定的身份或族群……这些被动态的表达,充分地突显了这一阐释模式下“民众”在历史过程中的缺失或无足轻重。在这一阐释理路下,“民众”仅仅被视为王朝国家征服与统治的对象,而不是活生生的、与王朝国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懂得利用政治经济手段与文化策略的、具有历史与生活经验的、有矛盾的心理和情绪的“人”。站在人类学的立场上,这种阐释理路完全忽视个体在诸如族群认同、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未能区分个人对主流群体的文化标志的采用(它可能是部分地与即景式地采用)与建基于中国政治共同体想象之上的主观身份认定,将二者混为一谈,它不能回答:一个人可以属于自己所不了解的那个族群、民族或国家吗?他可能采用不予理睬的方式而抗拒进入国家体系吗?换言之,如果“民众”(个体与人群)并不了解、认同或接受王朝国家“授予”他们的身份,他们又是如何成为王朝国家统治的对象的呢?如果他们逸出于国家建构过程之外,他们又是如何可能以及如何成为中华帝国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呢?正是从这里出发,首先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武雅士(Arthur Wolf)、华德英(Barbara Ward)、萧凤霞等人类学者,然后是或多或少地受他们影响的科大卫(David Faure)、刘志伟、郑振满等历史学者,在不同的路径与方向上,不约而同地作出努力,跳出了上述阐释理路的局限,认为在民众与地方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能动性,促使他们去主动、积极地因应伴随着王朝国家和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而来的政治情势的变化,借助王朝国家的力量与权力话语,去获取他们在地方社会中的利益,界定或抬升其身份与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运用自己的创意和能量建立自己的身份认同(包括族性),将自己与王朝中心联系起来,从而成为国家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在这种视野下,
“中央不再被看作是不能抗拒的扩张势力,而被视为在边缘地区需要加以界定或寻求显示的事项;汉文化也将被置于多元文化视野下加以透析。帝国伸缩的历史构图,就不再是汉人向热带地区进军或驯服草原游牧族群的历史,而是那些遍布于动态的中间地带的无数人群和个体不断互相适应、整合的过程,是那些人群被给予某种社会组织方式、被标识以及被‘凝视’的过程,也是他们从经过选择的历史记忆中获取意义以看待并命名自身的过程。”
这样,地方社会的建构和土著人群就不再被置于国家建构过程之外或其对立面,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代理人和中介途径,参与到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地方的精英运用他们认为具有威权的朝廷的象征,在帝国的势力范围扩充的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和地位,并且利用国家的权力话语,创制自身的身份,对弱势群体加以标签和排斥。因此,无论是新疆的伯克们调适自己与清朝国家关系的诸种努力,还是苗疆的土司们藉借王朝国家的权力话语强化自己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以及大藤峡瑶人的入籍,珠江三角洲沙田上宗族团体的建立,实际上都属于国家建构过程的一部分。正是在这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中,地方社会的建构、土著人群的族性与身份界定与国家建构与认同相互交织在一起,彼此渗透,相互依存。在这些边缘地区,王朝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机器和行政工具可能相对缺失或较为薄弱,但它作为一种文化观念却无处不在,具体的文化实践可能有异,但在各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却时常可以发现帝国的隐喻,这主要是由于土著人群有一套自己的方法去运用帝国的话语和隐喻,以确立他们在地方社会乃至帝国体系中的身份。许多人重视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有关东南宗族组织的研究,认为他揭示了至少一种宗族组织的模式。在我们看来,更具意义的则在于,弗里德曼承认乡民可以因他们的需要主动地建构宗族——他描述说:在帝制中国晚期,中国东南地区的某些定居者建立了作为“控产机构”的宗族团体,让人们运用其亲属法则,建立组织,应付防御、水利和种植水稻等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显然,这是一种基于功能主义的假设建立起来的模型。由于弗里德曼主要强调的是宗族组织相对独立及其与国家对抗或冲突的一面,所以未能在宗族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以致人们更可能将弗里德曼的宗族组织理解为王朝国家的对立面。但实际上,弗里德曼在讨论宗族建立的两个基本观念——亲属和继嗣观念——时,已暗示这两种观念的普遍性,只不过他的侧重点在于这两种观念以不同的形态在各地的宗族群体中显现出来而已。(虽然“服丧的民间体系与儒教国家提出的官方体系并非完全一致”,但官方体系显然是民间体系的“原型”)。事实上,在大部分关于宗族的讨论中,宗族往往被认为是使国家与个人之间能够联接结起来的、同时具有实质性和象征意义的纽带或中介:一方面,宗族(或家族)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王朝国家赖以建立的“模板”,所谓“家国同构”;另一方面,宗族在建立与扩展的过程中,又多方面地援引王朝国家的文化权力及其话语体系,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将宗族建成了“具体而微的王朝国家”。在这个阐释体系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诸种组织(不仅是社会组织,甚至还包括经济组织、军事组织),都可能归结为一种家族的模式。这样,认同家、家族或宗族,就等同于认同国家。武雅士(Arthur P. Wolf)更明确地把目光转移到乡民心目中的国家上来。他在著名的论文《神、鬼与祖先》中,将民间信仰与宗教中的神灵结构视为帝制时期中国社会结构之投射,神、祖先、鬼三个类别分别反映官员、亲属、陌生人三个俗世人间社会类别:
因此,我们在三峡地区发现的超自然世界观念,其实是一个小村庄中的传统中国社会景象的精确反映。在这景象中首先出现的是官吏,代表帝国和皇帝;其次是家庭和宗族;第三是比较异质的陌生人、外地人、强盗和乞丐。官吏变成神;宗族中的长老变成祖先;陌生人便成为具有危险性、被鄙视的鬼。一般来说,神与祖先又均可称为鬼,代表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关系。二者在超自然的相反词,鬼,则代表一股危险性与破坏性的社会势力。
武雅士强调人们的信念和仪式如何微妙地反映了王朝官员层级制的官僚体系,而仪式又如何体现了人们的亲疏里外之别;王朝国家“依照自己的模型创造了一个宗教”,从而使本土的神明都成为王朝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并进而为王朝国家政治体系之存在与延续提供了保障。这一阐释理路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们注意到:王朝国家,就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间,曾经被视为最基层的民间活动本身,也隐含着王朝国家的秩序与法则。民众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这些王朝国家的体系与法则,当然首先意味着对国家的认同;而民众在以王朝国家的政治体系和礼仪为蓝本举行宗教仪式的过程中,也同时学习了一套政治游戏与来往规则,从而使王朝国家的体系与法则渗透到民间社会的各个环节,并最终达成对王朝国家的认同。郑振满主要通过对莆田平原村庙系统的形成演变及其与属于国家制度体系的里社制度之间关系的细致考察,详实分析了民间神庙系统和祭典组织所受到的官方意识形态和王朝国家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并在其一系列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所谓“国家内在于社会”的论点。他曾经这样解释“国家内在于社会”论:
所谓“内在”,是跟“外在”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国家机器的直接人身监控,精英文化对地方文化、民间文化的抽换,国家对象征资源的垄断和独享等等,以至于两者在根本上具有某种必然的张力;而是表现为两者的相互揉合、相互妥协,是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状态,它是经过长时期的、复杂的“意义协商”的结果。当然,这需要某种媒介的作用,如士绅等;还需要某种社会机制的包容性,如制度的“在地化”的可能、社会的流动性、仪式的社会整合等等。在这些条件下,国家通过在社会中培植自己的“代理人”、把民间的某些象征“国家化”等方式,达到了一体化和维系最起码的国家认同的目的。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族能成为基层社会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种基本框架或模型,就说明这种“内在化”取得了某种成功。同时,另一方面,在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层面上,人们可以想像“国家”、膜拜各种权威、获得“正统性”和“文化霸权”,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基层社会的权力体系和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内在化”看成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双赢”或“互惠”关系。
用郑氏的话说,之所以提出“国家内在于社会”的论点,“就是要把地方社会、民间文化跟政治体制、精英文化打通,就是要说明我们为什么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为什么能不断推进一体化的进程,为什么看起来什么东西都是循规蹈矩的。”其结论性认识则可概括为:国家即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是结果),国家进入社会与社会接受、利用国家的过程,就是所谓“内在化过程”,而内在化的实质则是所谓“同构性”,即社会与国家的同构。社会与国家即已达致同构,当然就相互依存,也就无需论证社会对国家的接受与认同了。虽然由于研究区域、学术传统与研究个性的差异,这一阐释理路下的研究者们在关于王朝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的表述各异,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看法甚至有较大差异,但总的说来,其立场或出发点则是共同的,即从地方社会出发,去探究地方社会如何得以纳入到国家体系之中的过程。刘志伟说:
历史学家习惯用汉化模式去说明汉民族形成和帝国形成过程,在这个模式下,朝廷积极地和有目的地教化或军事征服向周边扩张。我们如果尝试摆脱这一模式的框框,提出另一视角,就不妨把帝国视为一个文化的观念,教化的过程,不是通过自上而下强令推行的,而是本地人自下而上利用国家秩序的语言,在地方社会中运用以提升自己的地位。……如果国家的建造过程是包含着本地人如何用自己的办法将自己同中心联系起来,我们与其将“边疆”视为一个承受国家制度扩张的开放空间,不如更多地关注地方上的人们如何运用他们的创意和能量建立自己的身份认同。
显然,国家的构建过程,不仅包括国家自上而下的征服与教化,还应当包括地方社会自下而上地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融入到国家体系之中去,并在国家体系背景下,利用国家秩序的语言,以提升自己的地位。这一阐释理路及其具体认识的提出与形成,经历了众多人类学者与历史学者的共同努力,虽然每一位学者研究的侧重点与学术路径均不相同,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但均将其所考察的民众视为娴于运用各种谋略和技巧(包括“创造性”地利用王朝国家的制度和权力话语)以获取自己利益、改变自己身份地位的蓬勃向上、富有朝气的、活生生的“人”,而不再是“忠厚老实”、“安分守己”、“宿命的”、匍匐于地等待王朝国家赐予身份的“臣民”;他们都承认并试图揭示地方社会内部力争参与到王朝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内在驱动力,并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个案描述了这一过程,指出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王朝国家得到民众之“认同”。质言之,在这一阐释理路下,统一的中华帝国被看作是王朝国家与地方社会共同建构起来的,民众主动地参与到统一帝国的建构中来,并在其中取得了王朝国家的承认与授权;帝国也藉此而得到民众的认同,从而增强了其合法性与稳固性。
显然,这一阐释理路,对于理解中华帝国的长期延续与稳定、特别是帝制晚期各地区在政治与文化领域内的高度统一性,是非常有意义而且充满魅力的。但是,中华帝国毕竟不是在明清时期才形成的,而这一阐释理路,迄今为止主要运用于明清史的研究领域,它是否可以运用于秦汉以至宋元时期,因为尚未见有这种尝试,尚不能作出明确回答。在我们的学术视野与观念里,似乎很难论证秦、汉、隋、唐、宋、元等王朝特别是秦、元这样主要依凭武力的王朝之建立及其对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统一,乃是得到了各地区民众“参与”或“认同”的结果(“人心所向”之说,与“天命所归”其实是同样虚幻的托辞),但它们作为统一的王朝,却是无可怀疑的。换言之,如果我们将目光从明清时期的华南地区放开去,将视野扩展到更大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我们需要去追问(如果可能的话,去尝试):这种研究理路,对于阐释历史上中华帝国的统一与中国文化的统一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它是否可以超越明清时期的华南地区,而在更为广大的时、空范围内具有效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何将之运用到明清以前漫长的中国历史研究中?
五、“必然性”与“可能性”
历史学研究的根本特征之一,是研究者知道(至少是大致知道)其研究对象(历史过程)的“结果”,那就是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世界。换言之,历史学者们知道“结果”,是从“结果”出发,去探究形成这个结果的“过程”,分析其“原因”,“赋予”其“意义”。这种从“结果”出发的分析方法,隐含着一个预设,即这个“结果”是惟一的,因而也就必然的。但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承认:在历史过程中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其中只有一种“可能性”成为“历史事实”;真实的历史过程就表现为诸多“可能性”成为“历史事实”的过程。换言之,历史事实与历史过程固然是惟一的,但在它成为“事实”之先或“过程”发生之前,却曾经存在着诸种的可能性。学者们“知道”迄今为止中国历史长期演进的结果之一,即统一的中国——统一的中华帝国与中国文化;从这个“结果”出发,去探究统一的中国形成的历史过程,分析其原因,为此,提出了诸种阐释理路与阐释体系。毫无疑问,这些阐释理路与体系都在是统一的中华帝国这一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形成的,揭示了构成统一中华帝国的诸多要素和条件,但这种溯源式的分析方法,未能充分地考虑到中国历史进程中在一些重要关节实际上存在的其它可能性,忽略了历史进程中潜在的、可供选择的其它路径,因此,实际上未能回答中国何以在存在多种可能性的诸多历史环节、最终选择了“统一”这条道路的根本性原因。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相当长时间的“不统一”状态。姑不论西周分封制下与春秋战国时期列国林立的局面,即以秦统一中国之后而论,在两千余年的时间里,被明确认为处于分裂割据状态的时期即有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9年)、晚唐五代十国时期(755-960年)以及(南)宋金时期(1127-1279年);北宋时期(960-1126年),中国疆域内实际上存在着宋、辽(契丹)、西夏、大理等政权,也只能看作为分裂时期。如果再加上东汉后期、元明之际、明清之际等较为短暂的割据时期,分裂割据时期几乎长达900余年。完全可以说,“分裂割据”与“统一”一样,都是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状态,而分裂割据格局的长期存在,正说明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确实曾经存在过另一种可能,即区域性政权割据分治的可能。迄今为止,有关中国历史上的分裂与统一的讨论,均将“分裂割据”视为一种“异常状态”(异态),而将“统一”当作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常态”,并分别给予“否定”与“肯定”的道德性判断或价值判断——肯定统一(哪怕是为了统一而杀人盈野、血流成河)、反对分裂(哪怕是自保型的割据),一直是中国历史叙说的主旋律。在这种具有强烈国家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的分析框架下,分裂割据向来被视为“少数人”(军阀、地方集团)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民族之统一的、“开历史倒车”的罪恶行为,其内在的合理性或“合法性”乃被彻底剥夺。这样的分析理路,完全无视每一次分裂割据局面的形成、每一个分裂割据的区域,都有其内在的动因与基础(自然地理的基础,经济形态的前提,以及地方社会对地方利益的追求与保护等),也就无法解释何以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如此强大,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形成分裂割据的局面或出现这种趋势。如果我们跳出关于统一与分裂的固有认知模式与价值判断,承认中国历史过程中的分裂割据乃是与统一并列的状态,而且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另一种潜在可能性,那么,统一的中华帝国的形成,就将可以被视为在历史过程的诸多环节中对多种可能性进行“选择”的结果。换言之,统一的中华帝国,并非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而是多种可能性在诸多历史环节中进行选择性组合的结果。在这一分析理路下,“多元、统一的中华帝国是如何形成的”这一论题,就将首先强调中华帝国的多元性与多样性,并承认这些多元性与多样性实际上蕴含着诸种潜在的可能性。换言之,很多区域历史发展的道路与模式,都曾经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可能性之一。其次,这种分析理路,将探究在历史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环节(或时期),曾经展现出多种可能性,最终又是如何进行选择性组合的?如上所述,由于分裂割据时期实际上较之统一时期显现出更多的区域发展趋势与可能性,所以,这一分析理路将更为关注中国历史上的分裂割据时期,探讨在存在其它可能性的情况下,历史是如何选择“统一”这条道路的。最后,这种分析理路,将着意于考察那些未能成为历史事实的、但确实曾经存在过的诸种可能性(“消失的可能性”),探究其所以未能成为事实的原因。沿着这样的理路,上述诸种阐释理路——“军事征服与政治控制论”、“经济基础论”与“文化认同论”,等等——都将被视作揭示诸种可能性之某一种或某一要素的尝试,并在这一意义上而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从而在根本上消解这些阐释理路的“排他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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